索 引 号: | 012981088/2025-60302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秦淮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9-0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收回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权; ;街道;赋权;南京市;管理局;街道办事处;秦淮区;执法;住房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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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收回南京市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函》(苏司函〔2025〕12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收回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回部分区级部门赋权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214项,其中,民族宗教领域18项、教育领域1项、住房保障和房产领域7项、建设领域1项、城市管理领域163项、人民防空领域1项、应急管理领域23项。上述事项除因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外,其他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分别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教育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行使。
二、保留区应急管理局赋权街道的行政处罚权事项3项、区水务局赋权街道的行政处罚权事项1项、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赋权街道的行政处罚权事项78项,继续由街道行使。
三、区级赋权部门要做好行政处罚权事项的收回和承接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确保权力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空白。
四、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区级赋权部门做好行政处罚权事项的收回工作,保留的赋权事项纳入街道“基本履职事项清单”,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配合做好保留事项的相关衔接工作。
五、自2025年9月1日起,各街道办事处按照保留的赋权事项依法履职。
附件:1.南京市秦淮区收回街道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清单
2.南京市秦淮区保留街道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清单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