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五老村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更新时间:2024-11-15 16:00    信息来源:秦淮区五老村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加载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五老村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序号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1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
2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3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4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5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6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7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8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9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10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11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
12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13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14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15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16对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处罚《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17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18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19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20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21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22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23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24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
25对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行为的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26对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行为的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27对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未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28对未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29对未按照清真要求采购制成品、原料行为的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30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用以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行为的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31对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行为的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32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行为的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33对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行为的处罚《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3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35对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6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37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38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39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4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41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4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43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4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45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十条            
46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47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48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49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危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处罚险物品的劳动的处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5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5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5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53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5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55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5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57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5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59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二条
60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61对未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处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62对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63对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处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
64对建设工程未经验线的处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65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66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十五条
67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68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69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70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71对擅自在桥梁或者非指定路段上试刹车;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72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73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74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75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76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77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  
78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79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80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81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82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83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84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85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86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87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为的处罚《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88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五十一条
89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  
90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五十条  
91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92对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八条
93对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94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95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96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  
97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污染道路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
98对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99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100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01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第七十四条
102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  
103对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104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105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106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107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七十四条
108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109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110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111对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的处罚《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112对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113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114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处罚《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
115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116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