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月牙湖街道办事处消防管理检查事项与依据
更新时间:2026-03-31 17:02 信息来源:秦淮区月牙湖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加载中......次
| 南京市秦淮区月牙湖街道办事处消防管理检查事项与依据 |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1 | 对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街道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 2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它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罚,同时引用第六十条第二款。 | 街道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 3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罚,同时引用第六十条第二款。 | 街道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 4 | 对人员密集场所防火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街道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 5 | 对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共用油烟气管道未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共用油烟气管道未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街道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 6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街道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 7 | 对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不听劝阻、制止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十条:“乘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街道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 8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街道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