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月牙湖街道办事处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更新时间:2026-03-31 17:04    信息来源:秦淮区月牙湖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加载中......

南京市秦淮区月牙湖街道办事处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一、日常检查计划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或时间安排检查方式检查内容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辖区沿街企业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3%1次/年/单位现场检查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六化建设重点检查事项等
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辖区沿街企业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3%1次/年/单位现场检查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六化建设重点检查事项等
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辖区沿街企业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3%1次/年/单位现场检查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六化建设重点检查事项等
4对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辖区沿街企业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3%1次/年/单位现场检查门窗外侧是否设置固定防盗网、广告牌、铁皮围挡、大型灯箱;是否设置全封闭护栏、铁栅栏、玻璃幕墙封堵等无法快速拆除的障碍物
;外墙是否设置管线、空调外机、构筑物遮挡逃生窗口;
5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罚,同时引用第六十条第二款。辖区沿街企业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3%1次/年/单位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安全出口;是否在通道、出口处堆放货物、家具、杂物、施工材料等;是否设置铁门、栅栏、围挡、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无局部缩窄、障碍物;
6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罚,同时引用第六十条第二款。辖区沿街企业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3%1次/年/单位现场检查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4米,转弯半径满足消防车通行;通道直线段、转弯段、回车场设置符合规范;地面是否施划黄色禁停标线、“消防车通道 禁止占用”字样;
7对人员密集场所防火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处罚《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辖区沿街企业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3%1次/年/单位现场检查区分常闭式(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常开式(大空间、中庭、主通道);常闭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有无被异物卡阻、楔子、门吸、绳索固定;常开防火门:是否平时正常开启;火灾时能否自动关闭+反馈信号
;闭门器:是否完好、力度正常;松手后自动平稳关闭、无反弹、无卡滞
;顺序器(双扇门):是否按先右后左/先内后外顺序关闭、无错位;是否完整、无脱落、无老化;关闭后缝隙严密、不漏烟;模拟火灾信号 → 防火门自动关闭、反馈信号到消防控制室。是否正常吸合、断电后立即释放关门;
8对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共用油烟气管道未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的处罚《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共用油烟气管道未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辖区沿街企业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3%1次/年/单位现场检查厨房集烟罩、竖烟道、横烟道、风机、净化器全系统;检查清洗记录、合同、发票、验收报告;距上次清洗是否≤3个月(每季度);
9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辖区沿街企业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3%1次/年/单位现场检查建筑内是否同时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区与居住区(人员住宿);生产/经营区与居住区是否用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完全分隔;
10对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不听劝阻、制止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十条:“乘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辖区沿街企业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3%1次/年/单位现场检查乘客是否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制止;
11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辖区沿街企业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3%1次/年/单位现场检查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是否有电动自行车停放;是否有飞线充电、私拉乱接、入户充电、电池上楼充电;物业/管理单位是否建立日常巡查、劝阻、上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