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光华路街道办事处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更新时间:2026-03-31 12:05    信息来源: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加载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光华路街道办事处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一、日常检查计划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或时间安排检查方式检查内容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
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
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
4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5对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自查,规范搭建行为。
6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罚,同时引用第六十条第二款。”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7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罚,同时引用第六十条第二款。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8对人员密集场所防火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9对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共用油烟气管道未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共用油烟气管道未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10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光华路辖区内“三合一”场所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督促单位规范做好选址。
11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光华路辖区内高层民用建筑场所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督促单位做好电动车安全管理。
12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情况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订)   
第102项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使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依法开展执法协作,加强对市容环卫的监督管理。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0修订)
第十八条 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接收弃置。废弃物弃置场地,应当严格管理,未经场内管理人员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场区活动或者捡拾垃圾。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2018)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区属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全市生活垃圾统筹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管体系,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在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派驻监管或者委托第三方驻点监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监管综合检查制度,可以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共同参与综合检查,并形成年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评价报告。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南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2015)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台账检查、实地抽查、在线监测、现场核定、现场派驻等方式对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定期公布检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情况的检查
13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检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第四款园林绿化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园林绿化垃圾,清理作业现场,保持收集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整洁。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
第六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摆放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作业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装修垃圾应当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储存场所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动物尸骸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乙类以上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或者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有关流程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检查
14对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市政公用部门应当将已办理城市排水许可的机动车辆清洗经营者的信息,告知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2018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清洗场(站)平面布置图或者实景图片;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对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5对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以及路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二十九条 户外横幅、条幅、布幔、灯箱、店招店牌等宣传品,应当在规定地点悬挂和设置,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店招标牌的巡查,发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发现灯箱、LED灯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对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16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行政检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
第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修正)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行政检查
17对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经批准或者疏导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十六条第三款 不得在禁止的地段和时间内摆摊设点。可以摆摊设点的地段和经营时间,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影响市容、交通和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确定,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对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18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情况的行政检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
第七条 本省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市容环卫责任人报告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并对报告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十四条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保持责任区容貌整洁,遇有冰雪天气,及时扫雪、铲冰;发现道路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情况的行政检查
19对城市容貌的监督检查《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2018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
(四)责令城市容貌责任人履行相关责任;
(五)对不履行城市容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
光华路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不超过4%1//单位现场检查对城市容貌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