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48 张学康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6-05-28 14:35 信息来源:秦淮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加载中......次
张学康:
你不服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秦淮区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20104131455164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3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6年4月30日,本机关向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联系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因被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宁秦行复第1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6〕宁秦行复第1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维持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秦淮区大队于2026年3月2日作出的编号为320104131455164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2026〕宁秦行复第1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