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宁秦行复第43号
更新时间:2023-09-08 19:05 信息来源:秦淮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加载中......次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宁秦行复第43号
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9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亮,该局局长。
申请人田某不服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3年3月31日通知申请人补正,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其补正申请材料,并依法决定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延长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3月24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口头告知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使用的第三代社保卡是案外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的,申请人是案外人提供金融服务的消费者。2023年3月18日,案外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旗下号段1065***566向申请人发送商业广告。申请人认为案外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侵犯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生活安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生活安宁,遂于2023年3月19日通过12315微信小程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口头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无法进行管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于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工单,该工单内容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违法向申请人发送商业信息,要求被申请人处理。经查,申请人于2023年3月19日收到一条内容为“【XX银行江苏分行】满30减15,XX银行邀请您使用第三代社保卡在南京地区座上客、绿柳居通过微信支付享受优惠立减。即日起至3月31日专属福利等您来享。支付流程详见:httpsXXXX/uQvA3退订回TD。”的通信短信息,发送方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和《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由通信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非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电话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对其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无管辖权,并告知其可向有管辖权的通信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使用的第三代社保卡系由案外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提供金融服务。2023年3月18日,申请人收到案外人通过号码1065***566向申请人发送的营销信息,内容为“【XX银行江苏分行】满30减15,XX银行邀请您使用第三代社保卡在南京地区座上客、绿柳居通过微信支付享受优惠立减。即日起至3月31日专属福利等您来享。支付流程详见:httpXXXXA3退订回TD。” 申请人认为案外人系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申请人发送商业广告,遂于2023年3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请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要求案外人停止对申请人发送商业广告、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查处商家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受理本案投诉。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本案诉求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建议拨打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短信举报受理中心咨询。
上述事实有三代社保卡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截图、营销短信截图、投诉电话录音、投诉工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对案涉银行营销短信息负有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对违反该条款的,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违反此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作出处罚。
根据《XX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开展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工作,适用该办法。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银行、支付机构未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收集、使用其金融信息,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XX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中,申请人使用的第三代社保卡系由案外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提供金融服务,对于案外人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包括发送金融营销短信息)应当适用《实施办法》进行监管,其监管主体为XX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而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不负有处理案涉银行营销短信息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诉求不属于管辖范围,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田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