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宁秦行复第165号

更新时间:2023-09-08 18:56    信息来源:秦淮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加载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2022〕宁秦行复第165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9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亮,该局局长。

申请人周某不服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021日对其作出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于202211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1021对申请人作出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受理。

申请人称:20226月,“XXX星厨(共享厨房全国头部企业品牌)南京项目投资主体南京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了XX***XX大厦三楼建筑面积约962平方米的场地,随后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了内部设计装修,并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投资建设了两路专用烟道、配备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油烟净化设备。20221019日,申请人获得XX***XX大厦三楼301室的使用权,同日申请人通过江苏市监注册登记”APP以不见面审批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秦淮区XX餐饮中心,并按要求提交了法定登记信息和材料。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回复。对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依据《关于加强南京市餐饮油烟防治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作出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该予以登记;3、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未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禁止性规定;4、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是大势所趋。

被申请人称:20221019,被申请人收到周某在网络登记平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类个体执照信息,被申请人20221021日驳回了当事人餐饮服务类个体执照申请。驳回内容为:经查XX***XX大厦无餐饮专用烟道,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城管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南京市餐饮油烟防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商住综合楼本身需配备专用烟道方可在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因此对XX***号三楼301室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拟经营场所的烟道系后装的,不符合“专用烟道”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

本机关查明:20221019日,申请人通过江苏市监注册登记”APP以不见面审批方式申请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秦淮区XX餐饮中心,在线填写了申请信息,并提交了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明、无偿使用说明等材料。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后,于20221021日作出《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并于同日通过上述平台向申请人送达。驳回通知书内容为“周某: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你代表委托方申请‘秦淮区XX餐饮中心’开业登记,经审查,我局决定不予核准。不予核准的理由如下:经查XX***XX大厦无餐饮专用烟道,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城管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南京市餐饮油烟防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容,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对XX***号三楼301室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另查明,南京市秦淮区XX***XX大厦为总高33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商住综合楼,1-7层为商业用房,8层及以上为住宅用房。20226月,南京XXX聚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租该大厦三楼约962平方米场地,后在该场所建设了烟道,配备了油烟净化设备。20221019日,申请人周某获得该场地三楼301室使用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江苏市监注册登记”APP网页截图、《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平面图、无偿使用证明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四)个体工商户;......”及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第二十条规定“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1019日通过江苏市监注册登记”APP提出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1021日作出案涉驳回通知书并同日通过网络平台向申请人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本案中,申请人在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填写了申请材料、提交了其本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申请材料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案涉驳回通知书认为,XX***XX大厦无餐饮专用烟道,属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情形,决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般来说,就当事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登记机关依法应当予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登记机关如作出不予核准决定,本身亦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判断,登记机关需要综合自身行政管理范围、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判断,特别是针对需要其他职能机关进行专业判断的内容,不宜在登记程序中径行判断。先照后证制度的重要价值就在于此,即在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确定或者无权作出认定时,登记机关一般应当先予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相关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来解决。这也正是放管服改革实行以来,我国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方面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开设餐饮服务类项目,除领取营业执照外,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获得登记核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始营业,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目的可以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督的方式得以实现。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在所有的市场主体行政登记程序中,登记机关均不能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登记机关依日常生活经即可判断相关申请事项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前述规定,其可以依法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但在相关判断存疑或者需要专业知识辅助时,登记机关应当综合具体个案情形和相关政策审慎决定。

另,案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申请人系周某本人,案涉驳回通知书中认定申请人系代表委托方申请开业登记,与客观事实不符;《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2231日废止,案涉驳回通知书引用失效规定,系法律适用错误,本机关予以指出,被申请人应规范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02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