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宁秦行复第182号

更新时间:2023-09-08 18:44    信息来源:秦淮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加载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2022〕宁秦行复第182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大光路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大光里08幢。

法定代表人:张源,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121日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1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我向大光路街道申请书内容部分如下:2022913下午,由大光路街道郭某带队大光路街道城管出动大批城管,将实际承载大光路***号片区垃圾分类任务的垃圾分类房,强行摆放在XXX地下车库进出口的汽车通道上,请大光路街道出示此次执法的红头文件。大光路街道城管强行堵塞XXX汽车、逃生、消防通道,严重违反摆放要求,这不是为民服务,是为民添堵,严重违反XX小区业主主流意志,要求街道立即移走垃圾分类房,或书面文件承担此后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责任书。

大光路街道202212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答复有以下歪曲事实,违法行使职权和不行使职权的行为,我申请行政复议:1.大光路街道设置的南空XX小区垃圾房违反《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摆放现位置没有公示就强行设施。2.大光路街道违反《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十六条让原本摆放在小区内丰巢位置的垃圾房闲置了一年,之后又未公示又转运到现地下车道出入口,这时大光路街道为什么不作为。3.摆放在XX小区外地下车库出入口的垃圾房是***号片区的还是南空XX小区的?***号片区垃圾分类乱象就是大光路街道乱作为导致。4.大光路街道回复中202299晚个别业主在没有征询任何人意见情况下私自找人将垃圾分类箱移至***号小区5幢旁的河边位置,造成小区居民垃圾无处投放,给小区居民正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5.大光路街道回复中2022913日,根据小区居民代表当天召开的议事会意见,我办事处相关部门会同大光路社区组织人员将被移位的垃圾分类亭恢复至原位(即现址)。故此,我办事处相关部门的上述行为系履行职责的合法行为。除73位代表外,其他居民代表怎么产生?谁委托他们?有委托书?73位代表107位业主递交给社区主任施俊的7幢自管会意见书”呢?6.大光路街道回复中:“大光路***号南空XX小区于20181110日成立,2021322日为配合……由社区暂时封存保管。”20213月小区物管会已经由社区撤销。由大光路社区盖章接手的XX小区原业委会移交的小区公共收入及维修基金218942元及由大光路街道、大光路社区成立并参与的南空XX小区物管会期间收取的小区公共收益大几十万由社区暂管,移交书上明确的维修基金,社区、个人是否有保管的权限?为什么不公示账目?公章明明在街道物业科,什么时候又到社区了?大光路街道的答复严重侵害了居民的权益,现要求通过行政复议还原真相。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2111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121日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符合法定期限。二、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要求。(一)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阐明“此次执法的红头文件”。(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期间小区公共收益账目、银行流水及资金所在”并非政府信息,且该信息非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亦非由被申请人保存,被申请人也告诉申请人应当向大光路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三、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和诉求被申请人已给予释明。(一)南空XX小区备案登记共有6幢楼246户,而非5幢楼216户。(二)2022913日,大光路社区召开南空XX小区居民议事会,就垃圾分类房位置问题进行讨论,到会代表大部分都支持将被私自移走的垃圾分类房恢复至原位。(三)7栋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无权决定小区共有部分用途。(四)申请人的部分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211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2022913日下午,由大光路街道郭某带队大光路街道城管出动大批城管,将实际承载大光路***号片区垃圾分类任务的垃圾分类房,强行摆放在XXX地下车库进出口的汽车通道上,请大光路街道出示此次执法的红头文件。大光路街道城管强行堵塞XXX汽车、逃生、消防通道,严重违反摆放要求,这不是为民服务,是为民添堵,严重违反XX小区业主主流意志,要求街道立即移走垃圾分类房,或书面文件承担此后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责任书。2.XX小区公示,由街道、社区成立并参与的小区前物管会到2021322日前,期间小区公共收益账目、银行流水及资金所在。同时公示接手南空XX小区前业委会移交管委会小区公共收益218942元去向。希望尽快通过合法渠道将上述资金返还小区业主,防止经济犯罪。”

202212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答复书主要针对两项申请分别作了说明:一、针对“此次执法的红头文件”。答复称其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查询网址:江苏人大网〉权威发布〉市级法规〉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并说明具体条款、垃圾房摆放位置征求意见情况及违法撤离后果。二、针对XX小区前物管会“公共收益账目、银行流水及资金所在”。答复称所申请公开的上述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并说明由于部队组织小区业委会选举工作未获成功,公共收益相关账目及资料由前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舒新育同志暂管,在大光路社区与部队管理单位多次协调、部队均不接收后,由大光路社区暂时封存保管。

另查明,大光***号南空XX小区为部队经济适用房小区,20181110日该小区成立前物业管理委员会。2021322日,该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南空XX小区垃圾屋现位置意见征询表决结果公示》及公示照片、《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表》《公告》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对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111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121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实质上是申请大光路办事处公开两项信息,即此次执法的红头文件和小区公共收益账目、银行流水和资金所在材料。关于第一项申请“行政执法的红头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此项申请的内容描述为2022913日下午,由大光路街道郭某带队大光路街道城管出动大批城管,将实际承载大光路***号片区垃圾分类任务的垃圾分类房,强行摆放在XXX地下车库进出口的汽车通道上,请大光路街道出示此次执法的红头文件”,该项申请内容不明确,指向不具体,被申请人应予以指导和释明。被申请人对此未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将该项申请径行理解为此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咨询,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第二项申请“公共收益账目、银行流水及资金所在”。《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第二十三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根据上述规定,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日常法定保管主体应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仅是在换届选举过程中,需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保管,且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将其暂为保管的资料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保管过程中,并无法定职责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上述资料。本案中,由于涉案小区业委会选举工作未成功,公共收益相关账目及资料原来由前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舒新育暂管,现其移交给大光路社区暂时保管被申请人依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保管资料的行为,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信息的行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第二项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称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该答复并无不当。

另外,关于申请人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复议申请时提及的针对案涉小区垃圾房摆放纠纷、返还小区公共收益资金等相关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也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大光路办事处对申请人张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进行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