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宁秦行复第184号
更新时间:2023-09-08 18:39 信息来源:秦淮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加载中......次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宁秦行复第184号
申请人:邱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中华门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雨花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岳靓,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邱某认为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中华门办事处拆除XXX小区围墙、侵占小区土地红线行为违法,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XXX小区围墙、侵占小区土地红线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围墙原状。
申请人称:XXX小区与相邻的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工地之间原有两道围墙,该两道围墙与XXX小区产权证宗地图以及开发商上报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红线图中的双道红线一致。2022年11月8日早,继XX公司拆除自己一侧的围墙后,被申请人在没征得小区业主同意、没有任何手续、没有提供任何“危墙”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暴力拆除小区一侧的围墙。此后,被申请人仅在XXX小区一侧土地上重新砌起一道围墙。小区业主曾于11月13日当面指出施工方违法建设,于11月16日张贴此段禁止施工的提示,并附上相关红线图。11月22日,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投诉了违法施工情况,并通过微信传送证据。11月24日,被申请人在明知施工违法的情况下,还是坚持将围墙砌成。原来的围墙厚度为48公分,被申请人新建围墙厚度仅为28公分;同时,该围墙侵占小区产权证宗地图红线内面积,即将原本是直线的围墙墙体往小区内部凹入建设。被申请人仅重建小区一侧围墙,使XX公司侵占了两道围墙中间的面积以及XX公司一侧的围墙面积;拆除XXX小区一侧厚围墙新建薄围墙,使XXX小区围墙成为公共围墙,亦使XX公司侵占了原本属于小区业主的一半面积。被申请人自始未与小区业主就围墙修缮事宜进行沟通,未召开过业主代表座谈会。由于XX公司在2020年8月的公示图中侵占小区红线内面积,XXX小区业主曾多次向秦淮区信访办等单位投诉,被申请人曾在上述投诉后保证不侵占小区土地。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暴力围挡,遭到小区业主坚决反对与投诉。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在小区大门外展板公示,明确表示因墙体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并承诺“原面积、原现状、不侵占红线”,而小区业主没有见到任何“危墙”鉴定材料,遂再次进行投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XXX小区围墙修缮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如下:一、被申请人没有拆除小区围墙的权力,其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修缮围墙与否应由小区业主做主。被申请人既不是产权人,也不是责任人,其超越本机关管理的事项行使管辖权的行为属于事务上的越权。被申请人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02条强拆小区围墙,而应据此追究开发商责任,要求其将开发商一侧的围增重新砌上。二、被申请人无权强拆,其行为违反强制拆除的程序规定,不具备任何合法手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何况XXX小区的围墙是产权证上的土地,是受法律保护的。三、被申请人侵占红线,已构成非法侵占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未提供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红线依据时,就将违法的围墙竖起,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四、被申请人屡屡承诺“原面积、原现状,不侵占红线”,但现实与承诺不符,原为直线变拐弯,破坏了植物,将围墙变为公共围墙,破坏了安全,在围墙上开了一个小洞。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在本案中,为尽快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积极落实属地责任,被申请人按照合法程序于2022年11月8日协调多方资源进行消险施工(原址修复),并且为小区业主搭建了临时围挡,其行为实质目的是保护业主的权利,因此对申请人本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二、本案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实质性请求的诉求是对XXX小区红线围墙拆除的行为进行恢复的权利。但该围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本案中的围墙拆除是为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不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换言之,本案涉及的小区共有的权利,共有部分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同管理、收益和决策的权利,业主在未经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不是共有权利的管理人,因此不具备诉讼和复议的权利。
三、本案涉及的拆除行为是具有正当程序的,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局安监中队于2021年12月21日在对XXX小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东侧围墙有开裂、脱落、倾斜等现象,存在安全隐患,当日,向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南京XX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为尽快消除安全隐患,XX邀请第三方建设方,计划在原址对围墙进行拆除重建,为保证消险施工的安全。2022年7月19日,XX在小区内部张贴了消险施工告示,收集居民意见,告知期7天,其间未收到意见。后续,为更好地保证居民权益,曙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2年7月20日下午,在小区设置居民意见收集点,专题收集围墙消险施工事项的居民意见,当日,未收到居民反对意见。在公示期间,以及搭建围挡当天,有部分居民对围墙表示支持,本次拆除重建并没有占用小区面积,因此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侵占单道围墙以及中间面积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拆除重建行为未影响到业主的合法权利,本案申请人没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对XXX小区东侧围墙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明确XXX小区东侧围墙倾斜,存在安全隐患。同日,被申请人向XX发出《询问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XX于次日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并责令其于2022年1月21日前整改完毕。2022年11月8日,XXX小区东侧围墙被拆除,现已新建围墙。
另查明,XXX小区位于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中华门办事处辖区内。申请人邱某系XXX小区8幢1单元402室业主,因认为被申请人拆除XXX小区围墙、侵占小区土地红线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房产证复印件、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通知书、拆除现场照片、围墙现状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小区业主针对小区公共利益提起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没有明确规定,故本案参照适用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其申请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应当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邱某认为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中华门办事处对XXX小区围墙实施了拆除重建行为故而提出复议申请,因小区围墙涉及XXX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利益,申请人作为单个业主不具备提出本案复议的主体资格,其申请亦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邱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