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宁秦行复第188号

更新时间:2023-09-08 18:37    信息来源:秦淮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加载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2022〕宁秦行复第188

申请人:尹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9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亮,该局局长。

申请人尹某不服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于202212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3210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南京XXX店违法销售手打墨鱼丸处理结果违法。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申请人称:因生活需要,申请人于202297日在南京XXX店购买手打墨鱼丸一盒,单价13.9元。购买后,申请人发现该商品属于定量预包装食品,但是包装上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违法,于20221116日投诉举报至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是该局20221130日短信回复申请人所反映问题不违反食品安全法不予立案。该分局涉嫌不作为。第一,该执行标准里面规定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以及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从包装上面所看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根本不符合;第二,该商品属于预包装食品,无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第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第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应当及时下架并且及时向消费者召回商品,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进行召回的,监管局应当强制经营者进行召回;第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包装上面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标注的依据第五十条给予处罚三万元,根据第五十六条销售者也得执行本办法;第六,违反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第七,食品生产许可证标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GB7718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里都是强制性的必须标注。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结果涉嫌违法,申请人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申请人将对被申请人负责人进行追责。望贵机关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211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随后用 EMS 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材料,举报的内容是:尹某于202297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手打墨鱼丸(净含量:150g)一盒,购买金额13.9元,发现购买的食品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认为被举报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收到举报材料后,被申请人随即到被举报人经营现场进行调查,货架上未见被举报的该款食品,1122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生产商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202295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照片打印件和XX公司给被举报人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依据调查情况,认定生产商XX公司对于食品手打墨鱼丸(净含量:150g)具有生产经营资质,出厂检验报告表明该款食品符合检测标准。该款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出厂检验报告该款食品质量符合要求,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被举报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被举报人的销售行为进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通知书秦市监责改字202213022号)。1122日,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日期20221119日的手打墨鱼丸照片打印件,外包装盒上标签已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证明XX公司已对标签瑕疵整改,同时也证明申请人与被举报人、XX公司在向被申请人举报前期就有过接触,通过XX公司写给被举报人的情况说明来看,申请人在被举报人不同的8家门店,购买该款食品,向商家索取额度较大的赔偿,是非正常为生活需要购买的消费行为。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存在标签瑕疵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同时生产商XX公司进行了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不予立案处理。

经审理查明:南京XX店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XX中路***XXB1层商铺,其经营者为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以下简称XX第十六分公司)。202297日,申请人在XXXX会店购买手打墨鱼丸一盒,购买金额13.9元。该款商品由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202211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南京XX鲜生XX会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表示材料邮寄。202211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就南京XX鲜生XX会店销售手打墨鱼丸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20221122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对举报线索核实后会予以回复。同日,被申请人对违法线索予以核查,向经营者XX第十六分公司调取了案涉食品生产商XX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XX公司情况说明、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复印件,并作出秦市监责改字2022130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XX第十六分公司存在销售商品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于20221130日前下架标签不规范商品,在完善标签内容后再上架销售。当日,XX第十六分公司提供生产日期20221119日的产品标签照片,显示案涉食品标签中已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并表示拒绝接受调解。

20221122日,被申请人认为XX第十六分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违法行为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并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2022113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经核实,案涉商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商品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属标签瑕疵,被申请人已责令XX第十六分公司,将该产品下架,完善标签后方可上架销售。对于申请人的消费投诉,XX第十六分公司表示拒绝调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上述事实有销售单复印件、商品标签照片(生产日期202296日)、南京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投诉举报信复印件、X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商品标签照片(生产日期20221119日)、电话记录、不予立案审批表、回复短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领域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人住所地和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案涉投诉举报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鉴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对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提出复议请求,因此本机关分别予以审查。

对于被申请人投诉案件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该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11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于20221122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在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后,被申请人于20221130日通过短信将上述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对于被申请人举报案件的立案及处理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举报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一般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1120日收到申请人的实名举报线索,核查了包括被举报人提供的生产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近期食品标签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涉商品生产商XX公司具有生产经营资质,该款食品符合检测标准,其未在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属于标签瑕疵。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举报人的销售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依据其及时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于20221122日对该违法行为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处理,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21130日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超出五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存在程序瑕疵。另外,被申请人的短信告知内容“案涉商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与其查明的商品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号的实际情况不符,亦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法条适用相矛盾,存在明显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维持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尹某20221122日投诉事项的处理;2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违法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