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更新时间:2025-05-15 16:56 信息来源:秦淮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加载中......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京战之狼装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CGCQDP7G):
经调查,你单位经营地址不存在,且经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应急罚〔2025〕1-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文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往南京市秦淮区应急管理局(南京市秦淮区秦虹路1号722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应急罚〔2025〕1-2号
南京战之狼装修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3日10时15分许,秦淮区洪武路50号金贸大厦西侧楼顶空调冷凝水管漏水维修施工作业中,南京战之狼装修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李某某因违规操作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高空作业,导致工作绳断开从高处坠落,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南京战之狼装修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一是未按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二是作业人员所使用的工作绳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单独设置防坠落装置,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南京战之狼装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受案字〔2024〕2653)证明你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是适格的被处罚主体。
证据二:《秦淮区金贸大厦“8·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区政府《关于同意〈秦淮区金贸大厦“8·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函》(秦政函〔2025〕8号)和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处罚主体适格。
证据三:《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受理登记表》、李某某死亡证明材料: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开具的《死亡证明》(2024秦验字第120号)、《遗体火化证》(火化编号:9-870)、《鉴定文书》(秦公物鉴验字〔2024〕120号)证明南京战之狼装修有限公司人员伤亡事故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证据四:滕某某公安《询问笔录》1份、李某公安《询问笔录》4份、徐某某《询问笔录》2份、马某《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秦应急询笔〔2024〕21、22号)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证据五:《视听资料》(2025应急视听〔1〕号)、《调查询问笔录》(秦应急询笔〔2024〕21、22、23、25号)证明你单位作业人员所使用的工作绳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单独设置防坠落装置。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八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处罚档次】一档: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裁量幅度】一档:造成1人死亡,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南京战之狼装修有限公司未能配合事故调查(a1),未能提供“四不放过”整改措施(a2),未能提供善后处理相关材料(a3),未能提供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相关材料(a4),定性取值均按照“否”取“0”。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三部分“附则”,本次处罚档次分为三档(E1=A,E2=A+(B-A)30%,E3=B-(B-A)30%,E4=B),裁量公式中A为罚款下限50万元、B为罚款上限70万元,裁量值计算采用一档(S1=E2-[(E2-E1)×(a1+a2+a3+......+an/n)]),代入公式计算E1=50;E2=50+(70-50)30%=56;S1=56-[(56-50)×0÷4]=56,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560000.00)的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2025年3月12日,我局委托南京市高淳区应急管理局联系南京战之狼装修有限公司,经查找该公司住址所在地,未能联系到该公司。2025年3月17日,我局向南京战之狼装修有限公司寄送《行政处罚告知书》(秦应急告〔2025〕1-2号),因查无此单位,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信件被退回。2025年3月25日,我局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公告,其中写明:“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南京市秦淮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南京市秦淮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2025年4月24日,公告已满30日,视为送达。截止2025年4月29日,我局未收到南京战之狼装修有限公司陈述、申辩和书面听证申请。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按照《南京市罚没缴款通知单》(原《南京市罚没缴款通知单》缴款码:32010425090004992934作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重新开具)缴费渠道要求缴纳,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