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利用行政审批、换发证、检查、检验、检测、稽查、办案等监管权力,谋取私利,包庇、纵容违纪违法活动。 二、不准向监管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执法监督工作秘密。 三、不准在工作中以任何形式,故意刁难监管和服务对象。 四、不准在执法监督活动中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礼物馈赠或宴请。 五、不准收受监管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名义索取监管和服务对象的钱物或让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八、不准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九、不准违反规定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十、不准向监管和服务对象推销商品。 十一、不准泄露监管和服务对象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