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区社区矫正工作纪律 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运行,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公 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 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 案)》、《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 必须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 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 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 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三、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二)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矫正对象; (四)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侵害矫正对象身体; (二)侮辱矫正对象的人格; (三)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四)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五)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 (六)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矫正对象; (七)其他违法行为。 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二)向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 (三)收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 (四)非法将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五)其他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