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区社区矫正工作责任制度 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依法运行,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责任,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江苏省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秦淮区社 区矫正工作责任制度如下: 一、综治办政法委责任 综治办、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将社区 矫正工作列为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不得并认 真检查考核。 二、人民法院责任 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在判处非监禁刑 和裁定减刑、假释工作时,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 宣告后,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有关社区 矫正组织,责令社区矫正对象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 接受社区矫正。 三、人民检察院责任 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 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 正进行。 四、公安部门责任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密切配合司法行政 机关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工作。在实旋社区矫正期间,对违反监督、 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 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 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五、司法行政部门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要逐步推进社区矫正 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建立社区 矫正工作队伍,对矫正对象定期开展思想、法制、社会公德等方面的 教育,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会同公安厅机关对社区 矫正对象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建议,加强对社区矫正工 作的研究,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 工作规定和工作制度。 六、民政部门责任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 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低 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 构的作用,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求,且具备劳动能力的社区 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八、财政部门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社 区矫正工作正常运行。 九、工商、税务部门责任 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符合条件、有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社区矫正 对象,在办理营业执照、税费征收等事项时,要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 内提供便利和优惠。 十、工青妇部门责任 工会、团委、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 区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 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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