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0〕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09]9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 95号)、《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就管[2009]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继续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 持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免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次;其中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补贴标准为180元/人次。免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非全日制就业或家政服务等灵活就业的,补贴标准为80元/人次。 职业介绍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一年内同一人只可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二、岗位补贴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一)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依法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岗位就业,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公布的本市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 (四)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申报就业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比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期限 (一)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底前核准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继续按规定享受剩余期限的扶持政策。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 五、原十区按本通知执行,其他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地方实际,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补贴的申报、核拨及管理监督仍按《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宁劳社就管[2006]12号)、《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岗位补贴办法》(宁劳社就管[2006]13号)、《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宁劳社就管[2006]11号)执行,原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二О一О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