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秦淮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服务导航>>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就业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规定
    一、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对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可以按人数,人均2-5万元的贷款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员,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三、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及贴息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中国南京网站 技术支持 苏ICP备060017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