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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
社会保险、岗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规定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三)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以上补贴的必须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四)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于2006年1月1日后从事个体经营,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比照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比照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三、职业培训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补贴。
四、职业介绍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应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和职业介绍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对上述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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