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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维护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265号令)、《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60号令)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11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按月分别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其中生育保险费为8元/人·月,个人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年限。

  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本人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以上。

  四、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如下:

  (一)女职工本人: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

  (二)男职工本人: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女职工退休后: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五)女职工妇科专项检查。

  五、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发。

  六、灵活就业人员在一次生育(计划生育)过程中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生育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七、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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