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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9]93号)、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险[1999]28号)以及市政府宁政发[1998]269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参照我市机关离休人员1999年离休金的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1、正常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和生活费。
  1998年底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4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10元。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军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0.00元。
  2、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和生活费。
  1999年6月底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区属以上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4.00元,区属以下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1999年6月底符合国家规定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照其办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时核定的在职期间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元养老金或生活费。
  4、对年龄较大、参加工作时间较早、工龄较长、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金,即:
  对1998年底前年龄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按1?3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不足880元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受限制),以其办理退休手续时核定的出生年月和缴费年限,按不超过附表所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880元。
  三、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由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在“改制”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此次调整仍参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四、除第二条所列的企业范围外,其他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参照第二条办法和标准执行。
  五、此次增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五县根据各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和财政保证能力,参照本通知确定具体实施意见。
  七、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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