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 自2000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0号)和2002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清理回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农管[2002]4号)以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清理回收民政系统原来开展的,后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农保基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几年来共收回到期未收回的农保基金1.67亿元,但目前仍有3.3亿元农保基金尚未收回。为进一步推动农保基金清收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参保农民利益,保证农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促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10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农管[2002]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到期尚未收回的农保基金进行进一步清收和研究制定处理办法。为保证清理回,收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回收到期末收回农保基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农保基金是参保农民:的“保命钱”,做好清理回收到期未收回农保基金和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继续加大清理回收工作力度,逐笔进行梳理,抓住重点款项,明确时限,全力组织清收。对确已无法收回的农保基金,要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二、农保基金清理回收任务必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7月3重日前将所辖县(市、区)的农保基金清理结算情况和对遗留的到期未收回的农保基金的处理意见汇总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布置(附农保基金管理运营统计表<一>、农保到期未收回基金情况统计表<二>。 在此基础上,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民政、财政、审计五部门,必须于7、8两月对清收情况进行自查,汇总清收报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省辖市将联合检查报告及汇总的清收报表分别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五部门。省五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于2005年第四季度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专题向省政府报告。 三、明确责任,保证清收任务的完成。各地要按照苏政办发[2000)10号文件中规定的“哪一级批准,哪一级负责”、“谁放贷,谁收回”和对存在问题处理的原则,落实清,理回收责任,研究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属于政府决定或政府领导批准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不能追回的由当地政府提出偿还方案和处理意见;属于相关部门或农保经办机构自行决定的,由相关部门或农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制定偿还方案和处理意见。对于清理回收难度较大的债权,要运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确保追回农保基金。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杜绝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健全内控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保基金的全程,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保基金的严格监督和审计。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审计局 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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