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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2006-09-04

(苏劳社医管函[2003]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工作,保证医保服务管理有据可依。各市要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管理的重要性,做好市本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完善工作,并加强对所辖县区经办机构签定、完善协议工作的指导。要结合本地实际,督促各县、区按《通知》要求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协议。
  二、定期对本地区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修改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制度。各地要定期对医保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通过不断充实和完善协议内容,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切实提高医保服务水平。
  三、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协议的公平、合理和可行。各地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相互理解、配合,并达成管理上的共识。在修改完善服务协议时,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和等级,拟定不同的服务协议文本,确定不同的费用控制标准、结算办法和监督管理指标。
  四、建立定点医疗参保人员就医费用的定期公布制度,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公平竞争。各地可对定点医院的有关检查、化验的指征和相同病种的住院费用、平均住院费用及个人负担比例等费指标进行收集、分析、对比,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引入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竞争机制,遏制不合理费用的发生。
  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考核重点是协议履行情况,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积极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定期组织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公开评议,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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