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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秦淮区委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秦淮区委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
(2007年12月13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努力打造“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保障有力、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特色明显”的新型社区,提升社区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夯实和谐秦淮建设的基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四位一体”的社区管理服务模式。强化社区党建联席会议制度,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切实加强党员服务站、党员义工组织等工作载体建设,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参与社区建设,进一步形成加强社区建设的工作合力。按照“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目标要求,不断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使社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实践中保持党的先进性。
二、切实强化社区居委会民主自治能力。支持和指导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组织、服务、管理、监督职能,全面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等自治活动。推进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和议行分离,开展居民评议活动,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广泛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承接机关部门进社区的工作,原则上不设置与机关部门垂直对应的工作机构和专职队伍。社区工作者实行一岗多责,一专多能,实行A、B岗工作制。社区居委会每年要重点解决一批社区居民反映的急需处理的具体问题和意见,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可度。经常性组织居民评议社区工作,促进居民参与社区自治。
三、积极发挥社区各类民间组织作用。大力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优先发展服务类、重点扶持慈善类、规范引导活动类,充分发挥民间组织促进社区体制创新、提高社区自治水平、服务居民群众、承接政府职能的作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部门对口培育、社区牵头组织、居民广泛参与的培育发展体制。逐步建立社区民间组织内部自律诚信、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估的机制。到“十一五”末,每个社区都要有10支以上的社区服务类民间组织。要进一步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开展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加快推进社区公共服务手段创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岗位、项目管理等形式,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推进社区就业服务,积极为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健全扶贫帮困长效机制。推进社区卫生和计生服务,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和计生服务网络,整合设施资源,提高服务水平。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市民学校作用,积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制意识、科学知识、青少年素质等方面教育,提高居民素质。推进社区安全服务,整合社区综合治理的人才资源和组织力量,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健全完善社区应急反应机制。
五、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志愿者队伍,壮大志愿服务力量。整合各类志愿服务资源,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树立社区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典型,营造重视、支持社区志愿服务的氛围。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在服务他人的同时,在需要时也能得到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六、努力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充分发挥驻社区单位和居民在社区中的主体作用,提高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建立相互衔接、优势互补、项目齐全的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拓展服务领域,鼓励并支持社区居委会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娱乐及其他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推动社区商业体系建设,加大对社区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对非营利性社区服务项目要降低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对营利性商业社区服务项目要落实好工商、税务等优惠政策。
七、大力加强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每300户配备1人的标准选配专职社区工作者,每个社区的专职社区工作者不少于6人(含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专职人员)。2010年前,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社工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一名达到本科学历,70%以上的服务类民间组织负责人要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扎实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管理评估制度。建立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逐年增长制度,到“十一五”末,全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工资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含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退养的居委会主任生活补贴标准达到全市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
八、切实强化社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区发改局、建设局、房产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发建设单位的指导和协调,新建小区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必须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已建成小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未达标的,要通过购买、租借、置换、改造、扩建、新建等办法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应具备服务居民、开展活动、为民办事的基本功能。要充分发挥社区基础设施的作用,确保社区用房2/3以上的面积用于公益性服务,不得用于营利性服务;公益性服务项目占全部服务项目的50%以上。2007年全部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达到220平方米,2008年全部达到300平方米,2010年全面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50%以上社区达到每百户30平方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3个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
九、加快提高社区信息化建设整体水平。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目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建设履盖全区所有社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区、街、居三级管理和服务网络,促进社区居民自治和社区服务创新。建立健全信息采集、数据维护、系统安全、科学使用等工作制度,完善社会管理、社区服务信息化运行机制。到“十一五”末,在社区层面实现各类传输网络、实体服务和数据资源的互联共享,构建一体化的政府公共服务和居民自我管理信息平台。
十、加大社区建设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把社区建设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投入。区财政安排的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有关经费要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行。其中,社区工作经费(不含人员经费),2007年达到平均每个社区每年5万元,“十一五”期间,每年增加1万元,2010年达到8万元。继续实施以奖代补的政策,对2007年、2008年两年内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新达到220、3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社区奖励10万元;设立100万元和谐社区建设奖励资金,对达到和谐社区示范标准的社区进行奖励,对向社区居民稳定开放服务资源的驻社区单位给予奖励。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经费使用和审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十一、健全社区建设组织体系和政策体系。成立全区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区和谐社区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督查,并对和谐社区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完善组织领导体系,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街道负责、社区主办、社会参与的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精神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确保社区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组织社区内的联系对象,围绕社区工作,开展各种健康、文明的社区活动。
十二、推进和谐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将和谐社区建设纳入区、街党政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发展的重大问题,特别是要以街道党工委为核心,对社区的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办事机制。街道办事处要简化办事程序,按照谁审批、谁受理的原则,直接受理居民群众的各类行政服务事项,将需要由社区核实和协助的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建立政府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的互动机制,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规范机关部门工作进社区“准入制”,实行任务进社区,经费进社区,机构不进社区,人员不进社区的做法。
十三、建立科学的和谐社区建设考评激励机制。根据《南京市和谐社区评价细则》标准,建立健全和谐社区建设检查考评制度,制定科学的考评体系和规范的考评办法,对社区工作进行公正、客观的统一检查和考核。建立专项考核与社区居民评议相结合的动态评价机制,专项考核由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组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平时对社区工作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年终实地考查等方式进行;居民评议由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并会同街道,组织居民评议员到47个社区,了解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社区工作进行评价,综合反映居民群众的满意度。通过动态评价机制,考核结果将作为衡量社区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四、积极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典型、推广经验、扩大影响、提高认识,在全区形成人人关心社区建设、人人支持社区建设、人人参与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要按照《南京市和谐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和《南京市和谐社区评价细则》,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指导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争创南京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示范社区。要把建设和谐社区与创建文明城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居民素质,提升城区文明程度;要把和谐社区建设与满足群众多元利益诉求结合起来,完善利益协调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要把和谐社区建设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减少不和谐因素,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同感。
各街道、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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