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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岗位补贴办法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宁劳社就管 [2006]13号
    宁  财  社 [2006]36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2006]2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宁政发[2006]76号文件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七类人员。

  二、补贴期限

  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但未到期的,按此办法执行,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核拨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季度终了后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政府补贴承诺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享受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4、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困难人员有效证明;

  6、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且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8、银行基本帐户。

  (二)初审

  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负责对用人单位和招用人员条件的认定以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审核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岗位补贴资金从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管理按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2006]27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监督

  (一)岗位补贴必须按规定据实申报,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补贴申请资格,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对享受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享受补贴人员的变化情况,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上报区劳动保障部门。

  (三)对街道劳动保障所上报的情况,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予申报。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享受岗位补贴政策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上记载补贴享受情况;对已享受或正在享受补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复核,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未到期的,按此规定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的补贴。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对补贴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原十区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原宁劳社办[2003]25号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用人单位申请政府补贴承诺书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用人单位申请政府补贴承诺书

  我单位已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的优惠政策条件。现向补贴审核机构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稳定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及时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2、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3、申请的补贴专款专用;

  4、如实填报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有伪造证件材料、虚报冒领等欺瞒行为,自愿接受下列处罚:

  (1)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之规定,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补贴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补贴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补贴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3)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诺单位:                                            (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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