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保护本区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民族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会同有关部门帮助本区少数民族贫困户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三)核准少数民族更改民族成份事项;核准少数民族考生及少数民族特殊丧葬习俗的照顾。 (四)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本区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受理民族、宗教方面的信访。 (五)依法对本区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制止非法传道、布道、私设聚会点活动,打击和遏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各类邪教活动。 (六)加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教育。 (七)加强对宗教团体的工作指导,培养一支有社会主义觉悟、爱国爱教、有一定文化修养和宗教学识、能够联系信教群众的年轻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八)承办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