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计划,并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二)组织起草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修改、协调各部门报送区政府批转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向区政府提出审核报告,参与区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三)协调、处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分歧、矛盾。 (四)组织实施全区行政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或参与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对区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执法的组织及行政机关委托的执法组织的执法工作实行监督;负责行政案件的督查工作。 (五)负责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工作;参与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 (六)承办区政府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处理决定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投诉;审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组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编制规范性文件汇编。 (八)负责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区政府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 (九)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负责区政府法律事务,为机关、企业及有关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承办省、市政府法制局或其他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一)负责开展有关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指导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建设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