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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的规定
宁秦车改发[2008]1号


关于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的规定

区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秦淮区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宁秦车改发[2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作如下规定:
1、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道自2007年9月起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和区车改领导小组核定的名单发放公务交通费。
2、各部门每月5日前将考勤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局;如不按时报送,停发该部门干部当月公务交通费。
3、因职务变动,公务交通费标准按新确认职务的次月起予以调整;因公在市外脱产学习考察超过2个月的,停发公务交通费;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含10个工作日),公务交通费减半计发,超过20个工作日的(含20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全额公务交通费;辞职、退休人员从辞职、退休的次月起停发公务交通费;调进调出本区人员调动当月出勤不满半月按半月计发,超过半月按全月计发。
4、不准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车或用公有资产为个人购买车辆提供担保。
5、严禁以私车公用的名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南京市范围内的交通费用。
6、严禁巧立名目,无偿使用、借用下属或相关单位的公务用车,严禁利用职权到下属或相关单位报销、索要应由个人负担的车船使用税、年检费、养路费、保险费、燃料费、打车费、修理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等与车辆有关的交通费用。
7、严禁保留车辆的单位擅自更换、更新或添置车辆。保留车辆的单位要严格使用手续和范围,不得公车私用,不得违反规定将公车出借他人使用。
8、保留车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公车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完善车辆使用、维修、保养、管理等办法,严格遵守车辆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负有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保留车辆应当在指定的机关内部停车场停放,按时入库。
9、严禁任何机关部门或干部为节省公务交通费而延误公务活动和必要的节假日加班或值班,对因此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延误抢险救灾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从重处理。
10、全区车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车改各项纪律规定的落实。区纪委、政府办、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定期开展相关的监督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除收缴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秦淮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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