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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宁秦政字[2002]102号

秦淮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以及区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发挥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的积极性。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注重实效;坚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密切联系实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强化全局观念,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强化工作责任制,服从上级政令,全面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序列的办、局主任、局长。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的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
八、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事务。
九、区政府序列的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序列的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重要指示、决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安排区政府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区法院、区检察院负责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驻区省(部)、市属单位负责人,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
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和提请人大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区政协常委会议及其主席会议作的情况通报;
(四)讨论处理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五)讨论通过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区政府制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七)听取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请示解决或须由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行政区划调整意见、财政预算及基金项目安排等;
(十)讨论须由区政府作出决定给予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事项;
(十一)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至四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及有关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 必要时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驻区省(部)、市属单位,群众团体负责人参加。
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区长、副区长应达到区长、副区长总人数的一半。副区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区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履行请假手续。出席或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确有原因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须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十三、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凡需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由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得上会研究。涉及政府几个部门的工作意见,先进行协商和沟通,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操作性强的事项,须提供备选方案,供会议优选决策。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督查督办,明确落实要求和时间,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向区委常委会会议、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报告的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区长、分管副区长或由其委托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十五、区政府根据需要可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由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召开,协调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召开的,由委托的区长、副区长签发。凡涉及资金安排、重要工作、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区政府每年召开1-2次区长务虚会,总结工作,统一思想,研究问题,提出发展思路。每年分别召开1—2次政府和人大、政协工作联系会议,每年召开1—2次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的建议和意见。
十六、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要从严控制,一般只开到街道、直属单位。会议须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批准。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得直接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原则上只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会议一般不邀请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区长、分管副区长也一般不到会讲话。确需邀请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到会讲话的,需报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并经区长、分管副区长同意。
十八、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要注意提高会议质量,会前要搞好调研,认真准备;会中要改进会风,严肃会议纪律;会后要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公文阅批制度

二十、所有文件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和区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一、上级党政机关来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受文,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区长分工提出处理或拟办意见后,送区长、副区长传阅;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处理或拟办意见后,按照区长分工,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批,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十二、阅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符合规定的请示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三、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的请示和重要事项的报告以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事项,由区长签署。
二十四、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发文。以区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区长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印发区政府的工作意见、方案、政策措施或报告、请示等事项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凡转发部门文件的,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上述文件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报送公文一般不要越级上报,属区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问题,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有关部门不得借故推诿。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如实报告区政府。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报送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除紧急、重大事项外,一般不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二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区政府名义发文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未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街道办事处发文,也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向本部门报文。
二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原则上不出简报,有关工作信息可通过《秦淮信息》印发;需要出简报的,应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凡不在备案之列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十九、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对区政府的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十、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质量。文件要简明扼要,增强可操作性、针对性和时效性。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公文运转电子化。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事项,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特殊重大事项,以区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区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交由部门、直属单位办理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每月清理一次办理情况,并将办理结果向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汇报。
三十一、使用区政府印章须经区长或副区长同意,区政府办公室做好用印登记工作;使用区长签名章,须经区长本人批准。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二、区长、副区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所到单位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迎送,不在基层用餐。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在调研时也应照此原则办理。
三十三、为保证区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一般不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和参加;确有需要,应事前报告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审核报批。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不要直接向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三十四、区长、副区长参加非经贸性的外事活动,由举办活动的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区台办、侨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不得直接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街道的外事活动。

出访(出差)、休假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出访,须由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委书记、区长批准;上述部门和单位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批准。出访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三十六、副区长出差、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报告,经同意后,将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区政府办公室。
三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正职出差、休假,需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分管副区长报告。经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区政府办公室;上述部门和单位副职出差、休假,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需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区长报告。
因公务事项外出回宁后,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区长、分管副区长汇报,较为重大的事项须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报告。

信访制度

三十八、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十九、区政府通过区长接待日、区长信箱等形式,接受来信来访。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信访工作制度。
四十、区长、副区长应当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信访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新闻报道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记者旁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报道,须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重大事项须请示区长同意。
四十二、由区政府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区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陪同上级领导考察等,需要新闻报道的,按事前批准的方案进行。
四十三、区政府领导同志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并审核报道内容;涉及台、侨事务活动的新闻报道,由相关部门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并审校报道内容。

附 则

四十四、涉及其它方面工作的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办理。区政府以前所发文中与本规定不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四十五、本规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定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002年9月10日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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