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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违法建筑查处暂行办法
秦淮区违法建筑查处暂行办法
(2004年 2月17日宁秦政字[2004]22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开展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明确区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查处本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城市管理有效协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正)》、《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秦淮区范围。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指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所有建设;二是指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的建设;三是指临时性工程或者应该拆除的工程逾期未拆除的。
第四条 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将违法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纳入补偿范围。
第二章 违法建筑的发现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建立违法建筑举报受理中心,并安排执法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须在一小时内安排执法人员去现场查看确认,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 区建设局对权限内审批的、市规划局委托审批的建筑,负有监管责任。如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应予以制止,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纠正之前,不得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区建设局在核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须以10天为单位,将相关审批事项告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须掌握辖区范围内建筑施工情况,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熟悉情况优势,建立违法建筑监控网络,划定责任片区,进行不间断巡查,确保违法建筑及时发现。巡查人员发现违法建筑后,须予以制止,教育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或由街道安排人员帮助拆除;制止无效的,需在一小时内报本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三章 违法建筑的处理
第八条 区建设局发现权限内审批或市规划局委托审批的建筑违法建筑后,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限期补办手续;情节严重的,需要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超过区级处理权限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市规划局。
第十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单位建设的单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一条 在组织强制拆除时,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违法建筑所在地街道须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公安、信访等部门须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及有关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每年按照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安排配合拆违工作经费。区政府将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视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每月牵头召开一次由区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参加的工作例会,研究确定联合执法的对象及时间,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查找问题和不足。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须安排专人做好相关文书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公民个人举报违法建筑。对在发现和处理违法建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自己监管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区政府追究其领导责任。
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区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派驻各街道的执法中队队员应加强培训和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关考核细则,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立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在确定队员年终考核等次时,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充分听取街道意见,街道享有队员评优、评先的一票否决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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