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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
秦淮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
(2005年7月1日宁秦政字[2005]101号文印发)
为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现对《秦淮区政府工作规则》,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工作责任制度
1、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按照区长分工规定,由分管区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区长牵头负责,相关区长配合。对各部门、各单位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区长负责协调,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情况复杂的事项,可适当延期,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属于各部门、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责任不明确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区政府明确一个部门或单位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2、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对全区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有关区长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分管区长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单位工作例会,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
3、各部门、各单位对地区突发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各部门、各单位接待市及市以上对应部门领导来区调研、考察的,应提前向区政府报告。
4、区政府领导每周重点工作按周编制重点工作表。各位区长应于周五下班前,将下周主要活动安排送区政府办公室,经协调、汇总后,列出“区政府一周主要活动安排表”。
5、因公务活动来区的区县以上政府系统的领导同志和区政府领导邀请的客人,接待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因专项工作来区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接待,需区政府领导陪同的,应提前向有关领导报告。
6、使用区政府印章须经区长或副区长签字同意,区政府办公室做好用印登记工作;使用区长签名章,须经区长本人批准。
人事财经制度
7、新增行政编制人员,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区编委会研究确定计划数,并按照省市统一部署,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新增事业单位人员,由主管部门领导集体研究申报岗位,送区人事局(编办)审核并报分管区长同意,经区编委会研究后,按有关程序,统一公开招考、聘用。
8、各部门、各单位任免科级干部,须经部门和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报分管区长同意后,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部门和单位正副职领导工作分工,须经区长、分管区长同意。
9、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内专项经费(不含机构经费),须在分管区长或政府常务会批准部门该专项工作内容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局对部门拟定的专项经费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政府审批确定。超全年财政总预算的专项经费安排还须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由预算外资金承担的新增开支项目,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区长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区财政局共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专项工作完成以后,部门或单位须将专项经费(含市下拨经费)使用情况和效果报分管区长审阅。
10、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使用预算内外资金,1万元以上的非常规性开支要报分管区长批准。新购汽车和新建、改建、装修办公用房等重大专项开支,须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11、属政府采购的工程和设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支付前由采购单位组织验收。工程采购单位须在开工前向区财政局提供工程预算和资金用款计划,完工后提供经审计确认的工程决算。
12、严格按照区政府与街道及有关部门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兑现对基层和部门的奖励。各部门发放奖金、补贴(不含区机关统发福利)应事先向分管区长书面汇报,得到签批后方可发放。
作风纪律制度
13、各部门、各单位应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认真办理。没有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给全区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公室负责对部门、单位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4、对区政府的重要决策、议定事项,以及各位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区长委托,代表区政府做出的工作部署,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政令畅通。因故未按期完成的,必须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原因。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市长、区长信箱群众来信必须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15、区政府办公室对区政府重要决策、会议纪要、领导批件等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向区领导汇报,并定期编印简报向全区通报。
16、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兼任,负责通报区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等。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常务副区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区长批准。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的言论、行为必须保持与区委、区政府相一致,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
17、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区委、区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廉洁的政府形象。
18、本补充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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