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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机关效能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秦淮区机关效能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2006年2月16日印发)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抓发展、促富裕、求和谐”为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估范围
列入效能评估的机关部门共51个,主要根据工作性质和职能,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为行政、司法部门,共35个。包括政府办(法制办)、发改局、统计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物价局(所)、环保局、安监局、市容局、建设局、房产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计生局、人防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夫管办、旅游局、体育局、档案局(馆)、地志办、大明路汽车办。
第二类为党群部门,共16个。包括区委办、信访局、人大办、政协办、纪委(监察局)、组织部、老干部局、宣传部、统战部(民宗局)、政法委、610办、机关工委、党校、总工会、团区委、妇联。
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监察局)和机关工委只参加评估,不参与最终结果的排序。
二、评估方法和分值划分
根据部门工作性质和职能的不同,分别制定行政、司法部门和党群部门效能评估办法,采用群众评议、综合考核和综合评定等三种方法进行效能评估。总分为1000分,其中群众评议300分、综合考核700分,综合评定在评估实际得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分和减分。
(一)行政、司法部门
1、群众评议
群众评议按300分考核。(具体内容见附表1)
2、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按700分考核,主要包括效率与制度建设、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精神文明与党的建设、区政府领导班子评鉴等4项内容,分值分别为255分、280分、135分和30分。(具体内容见附表2)
3、综合评定
在群众评议和综合考核两项得分相加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加分和减分,形成最后的得分。(具体内容见附表4)
(二)党群部门
1、群众评议
群众评议按300分考核。(具体内容见附表1)
2、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按700分考核,主要包括效率与制度建设、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精神文明与党的建设、区委领导班子评鉴等4项内容,分值分别为255分、200分、215分和30分。(具体内容见附表3)
3、综合评定
在群众评议和综合考核两项得分相加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加分和减分,形成最后的得分。(具体内容见附表4)
三、等次评定
1、行政、司法部门和党群部门,分别按照机关效能评估结果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上前25%的部门为“优秀”,得分低于800分为“不合格”,由区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初步确定等次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2、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以及其他列入“一票否决”工作的,不得获“优秀”等次。
四、结果运用
1、机关效能评估结果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认后,通过一定的方式在全区进行通报。市垂直管理部门的评估情况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2、机关效能评估结果作为区委、区政府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与部门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奖直接挂钩。进入“优秀”行列的部门,每名干部按基数的120% 发放,市垂直管理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向“优秀”部门倾斜。对评估为“不合格”且排在末位的部门,扣发年度综合考核奖,处级以上按基数的80%发放,科级及以下按基数的85%发放。
3、对评估为“不合格”的部门,建议组织部门进行重点考核,考核情况按照《关于对区管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规定》执行。市垂直管理部门由区效能办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
本办法由区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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