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秦质技监字[2006]17号
关于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 认证管理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公告精神,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公告中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应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为加强强制性认证产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管理,规范相关经营行为,我局将自12月11日起组织对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和137号公告涉及产品以及已经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管理的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的专项监督检查。各相关经营企业接此通知后,应组织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并在11月30日前完成对相关产品的自查和整改落实。各有关部门(办事处)应向辖区内和新引进的企业及时宣传相关管理要求,反馈相关信息,保证各相关企业了解管理要求。 有关具体法律法规、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要求可访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网http://202.99.59.23:9080/eiss/logi,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njzljj.gov.cn或咨询我局质量管理科:地址马道街9号3号楼4楼,电话52377056。
附件: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公告 2、已列入目录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汽车及零部件产品目录 3、已列入目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汽车及零部件产品目录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秦淮分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汽车 零部件 强制性 产品认证 抄送:市质监局、区政府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秦淮分局 2006年11月10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第137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详细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本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 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附件2 已列入目录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汽车及零部件产品目录
一、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一)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 (二)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cc或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 (三)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 二、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一)汽车轮胎: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 (二)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轻便型系列、小轮径系列) 三、安全玻璃 汽车安全玻璃(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 四、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附件3 已列入目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汽车及零部件产品目录
1、 蓄电池 2、 汽车V带 3、 摩托车乘员头盔 4、 机动车制动液 5、 汽车液压制动橡胶皮碗、汽车制动气室橡胶隔膜 6、 内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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