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秦政办字[2006]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服务中心 管理 通知
抄 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7日印发
共印40份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协调运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 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事项,处理中心日常事务。
(二) 协调进驻成员单位的工作关系,确定和调整进入中心的审批服务项目,对各类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三) 制定工作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 负责对进驻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责成相关单位及时调整不能胜任工作的窗口人员。
(五) 对企业和群众的请求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六) 为进驻部门及办事窗口办理许可事项提供服务,负责其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条 中心主要服务内容:
(一)办理境内外投资者申请投资项目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发的各项批复、证照。
(二)办理各类经济组织、自然人和居民申领的有关证照,审批核发有关批准文件。
(三)提供各类投资和税收政策、各种证照申领的咨询、资料发放、信息发布等服务事项。
(四)对按规定交纳的行政审批事项费用实行集中统一收取。
(五)受理服务对象的请求和投诉。
第四条 进驻的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办理
第五条 对已列入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
第六条 各部门应服从中心的管理和协调,并接受其督查,不得隐瞒、漏报、转移审批事项,需要对进驻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中心审核、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八条 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都应实行“政策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公开。
第九条 中心审批办证实行首问负责制、申报登记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理制。
第十条 凡在中心受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具体内容,按照以下四种方式办理:
(一)即办事项:对于办理程序和内容单一,申报材料有效齐全,不需要勘查的事项,由受理窗口当场或当天办结。
(二)一般事项:对于办理程序和内容相对复杂,需经现场勘查的事项,由受理窗口收齐申报材料后,承诺工作时限,并在承诺期内将部门审核后的处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三)联办事项:对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项目,由当事人按不同办事内容向各相关窗口提出申请,各受理窗口收齐申报材料后,分别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分管事项的办理,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如遇重大或特殊事项,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商议协调。
(四)转报事项:对于需向上级部门转报审批的事项,由受理窗口在承诺时限内上报,并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人员选配上,原则上应是现岗位的工作人员;如果确实需要调整,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验、40周岁以下、业务精通、电脑操作熟练等条件,并经中心审定后选用。凡是窗口服务人员在2名以上的部门,须明确1名负责人。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确定后,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一律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各部门需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前征得中心同意。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党组织关系转递到中心党支部;人事关系及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保持不变;业务上受原单位领导,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管理。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礼貌,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第十五条 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进驻部门应把中心对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意见作为本部门对其推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统一收费制度。凡在中心办理事项过程中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窗口工作人员开具专用缴款单,服务对象凭此缴款单向收费处缴费。
第十七条 窗口开具专用缴款单时,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中心对项目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在承诺期限内未办结的项目,中心有权督促相关窗口直接批复、核发证照。
第十九条 对已进入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仍在中心之外另行受理的,中心有权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入中心的所有收费业务必须在中心办理,对仍在原单位收费或违反收费标准的,中心有权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认真履行审批服务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效率,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由中心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调离窗口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要定期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通知窗口部门。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作为区政府对部门年度行政效能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中心设立投诉窗口,接受公众来人、来电、来信举报和投诉,每月将投诉、举报和查实的问题反馈相关
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暂行)
为加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工作责任,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等四方面(具体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核评分表》中考核内容)。
三、考核方法
1、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考核办法。一是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月度、半年、年终考核,半年和年终分别评选出“窗口先进工作者”。二是窗口工作人员在列入中心考核的同时,年终须参加所属部门的考评考核。
2、考核实行民主测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中心窗口划分为3个小组,民主测评由窗口小组分别实施,组织考核由中心会同窗口小组组长实施。民主测评与组织考核各占50%。
3、中心对窗口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区政府对部门年度行政效能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奖惩
1、中心根据月度、半年、年终考核结果,对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先进工作者”适当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2、凡是在考核中一次性扣5分以上的工作人员,中心将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扣除其当月物质奖励。
3、一年内月度考核有3次一次性扣5分以上的窗口工作人员,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退回原单位,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