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的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4、《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七条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 序 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 机 关 | 生效时间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年1月1日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2004年7月1日 | | 3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2002年12月17日 | | 4 | 《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2000年4月1日 | 第三部分 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一、归侨、侨眷身份的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确认。 二、接受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捐赠的审核 法律依据:《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下称侨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并行使有关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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