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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的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4、《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七条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
 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年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
2004年7月1日
3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2年12月17日
4
《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4月1日

第三部分  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一、归侨、侨眷身份的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确认。

  二、接受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捐赠的审核

  法律依据:《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下称侨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并行使有关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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