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秦淮区国家保密工作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9年 5月1日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6年 10月1日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年 10月1日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 10月1日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 国家保密局 | 1990年 5月25日 | | 6 |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 中共中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 2001年1月1日 | | 7 |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 国家保密局 | 1990年8月1日 | 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共4项) 1、印刷、复制等行业中非定点单位承揽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25条“对印刷、复印等行业中非定点复制单位承揽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商户,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根据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予以警告”。 2、非营利性印刷单位中的非定点单位承揽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印刷、复印警告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26条“对非营利性印刷单位中的非定点复制单位承揽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参照前条处罚”。 3、定点复制单位不按规定张挂《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27条第1款“定点复制单位不按规定张挂《许可证》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张挂;对拒不执行的吊销其《许可证》”。 4、已不具备条件或不遵守保密规定的定点复制单位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27条第2款“对定点复制单位中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或不遵守本办法和其他保密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复制活动,并没收全部非法复制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二、其它具体行为 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印刷、复制单位初审 法律依据:《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7条第1款“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承办”。 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发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违法行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4、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 5、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当场收缴罚款。 6、行政处罚决定报本单位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有案件来源立案,按照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调查,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验笔录,收集物证等证据。 3、对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听证权利)。 4、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实施行政执法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8、案卷按照规范归档 秦淮区国家保密工作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在全区的贯彻实施。 (二)研究起草保密工作规范性文件,依法在本区范围内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承办区委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区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督促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的确定和调整工作。 (五)协调政法、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泄密事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针对泄露的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 (六)制定和实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业务培训。 (七)指导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 (八)指导和协调保密技术防范和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保密技术工作发展规划、计划。 (九)负责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的指导、审核和监督管理。 (十)指导、监督、检查涉密重大活动、重要项目以及密件的制作、使用、传输、播放、保存和销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依法组织对外提供涉密事项的审查和咨询工作;加强对经济和科技领域国家秘密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政机关、涉密重要部门保密技术装备计划和配置标准;组织对党政要害部门与重点部位保密环境和办公设施的保密监督检查。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区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委保密办(区国家保密工作局)、区委机要局行政编制2名。 领导职数:主任(局长,区委办副主任兼)1名;科级非领导职务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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