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 一、 法定行政机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十一、二十七条 2、《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四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十条:“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3、《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第十八条:“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台湾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成立台商协会”。 4、《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南京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 南京市秦淮区台湾事务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1994年3月5日 | | 2 |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 国务院 | 1988年7月3日 | | 3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1年12月1日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99年12月5日 | | 5 | 《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2003年1月1日 | | 6 |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2003年4月20日 | | 7 |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 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1995年9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