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5、《江苏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6、《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革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行政执法依据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日期 | | 1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务院 | 2004年7月 | | 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04年9月 | | 3 |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2005年4月 | | 4 | 《江苏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2]116号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2002年11月 | | 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86号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6年4月 | | 6 |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革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72号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3年6月 | 三、行政执法行为及实施程序
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一)区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部分第一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3、《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 4、《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区(县)管企业应向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5、《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区管项目需附上项目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区管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1、《江苏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下同)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2、《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区(县)管企业应向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3、《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区管项目需附上项目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审批 法律依据: 1、《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革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部分第八款“企业改制方案由授权经营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改革办和归口系统改革工作机构审定后报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四)行政执法程序 | 行政行为 | 办事程序 | | 区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初审 | 提交投资项目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材料及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区管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初审 | 提交项目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审批 | 成立班子→宣传发动→资产清查→审计评估→产权界定→沟通协调→拟订方案→资产剥离→顶购买人→方案审批→组织落实→组建新企业 | 四、执法职权分解 | 行政行为 | 具体执法机构 | | 区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初审 | 综合计划科(执法人员负责) | | 区管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初审 | 工业经济科(执法人员负责) | | 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审批 | 体制改革科(科长岗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