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征收(共1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 法律依据:宁价房[2002]74号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套100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为每件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为每件300元。此项收费由承租人承担。” 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1、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审核 法律依据: 《秦淮区区级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五条: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并签署意见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经区房改办审核后,持《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和《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报区财务部门审批。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 法律依据: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由市、区房改办分级负责,市房改办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复审申购家庭条件,组织供应;区房改办负责受理申购家庭的申请,初审和组织供应。 3、房改售房审核 法律依据: 《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第八章第二十八条: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在所售公有住房经市规划部门确认不属近期拆迁、改造范围后,携带所售房屋所有权证或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分别向市房产管理局或市、区房改办提出售房申请,其中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市房产管理局,部、省属单位报市房改办,市及市属以下单位报所在区房改办。 4、南京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审核 法律依据: 《南京市最低收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由街道办理处(镇)将申请表及有关资料送区房改办。区民政局、区房改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提出保障方式意见,由区房改办报市房改办审批。 5、私房落实政策 法律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 6、业主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化学元素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出具相关文件并予以公布。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选举、换届、改造、补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7、受理处理物业管理投诉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来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8、初评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 法律依据:宁房物[2000]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及南京有关达标评比工作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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