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秦质技监[2009] 25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住宅区电梯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保障我区居民住宅区电梯的安全运行,便利广大居民的出行,质监秦淮分局、秦淮区房产局联合决定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区电梯的管理,现对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如下: 1、各物业公司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委托专业的维保单位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维修资金及年检费用,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注明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2、各物业公司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对电梯日常运行进行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电梯故障记录、维修记录,制定完善的电梯使用应急预案。 3、各物业公司应保证电梯24小时完好,轿箱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箱整洁;设置紧急呼救,应保证24小时完好,发生故障时应确保三方通话。 4、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随时监督电梯运行状况;加强日常维修,适时降温、通风、防雨,做好运行服务;经常巡查楼层,防止地面水流入电梯井道;记录电梯每日运行状况,建档备案。 5、各物业公司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电梯钥匙的管理,做好电梯钥匙使用和交接登记制度,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 6、严禁搬运超载、沉重物件。各物业公司应认真监视和掌握电梯的运行动态,发现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7、建立电梯事故报告制度。电梯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并向属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8、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而造成电梯责任事故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在南京质监系统、房产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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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秦淮分局 南京市秦淮区房产管理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日 二OO九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 电梯安全 管理工作 通知 抄 送:区政府高洪副区长、刘伟副区长,市房产局,市质监局王建强副局长、刘邦奇副局长、办公室、特设处,各街道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秦淮分局 2009年9月20日印发 共印6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