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秦淮
地理气候
历史沿革
行政区划
秦淮文化
经济发展
秦淮风光带
政务信息
政府领导
政府机构
政务专题
教育
总工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妇联
旅游
信访局
汽车
人防办
文化
宣传部
科技
地方志
质监局
计生局
社区服务
工商联
安监
物价局
统计
药监局
审计
区委党校
司法
纪委
公共信息
红十字会
秦淮检察院
法院
办事指南
下载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首页
>>
服务导航
>> 法院>>诉讼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615号)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申请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函》(交财函〔2009〕37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3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在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由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旅客运输考试、道路货物运输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考试的考务费标准为:理论考试每人8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10元。
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分别向参加道路旅客运输考试、道路货物运输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考试的考生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由交通运输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南京先行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苏ICP备060017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