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秦淮分局 涉药单位约谈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加强监管部门与涉药单位的交流和沟通,强化涉药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提高涉药单位的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涉药单位系指取得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 涉药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约谈: (一)发现存在药品安全重大隐患,需要警示其自动改正的必须立即进行约谈; (二)新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开办的第一个月内必须进行约谈; (三)违法违规情节比较严重的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约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必须约谈;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四条 涉药单位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 第五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涉药单位违法违规及经营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成其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了解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三)宣传药品监管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要求; (四)征求对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六条 约谈一般由综合监管科根据需要报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涉及新开办企业负责人及全局性或者重大问题,由局领导负责约谈。 第七条 约谈时,应至少有2名药品监管人员在场,对约谈内容做好记录并载入诚信档案。 约谈记录需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等内容,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对通过约谈,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涉药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 第九条 约谈不得有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约谈的,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具体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