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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宁食药监法[2006]163号)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管理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政府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信息(除涉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

 

(一)国家、省、市出台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市局、区、县局(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等;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权限、程序、要求和申诉方式;

 

(五)实施行政收费的项目名称、依据、标准、程序、时间;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须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范围内的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处室及相关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方便。

 

第六条  市局、区县局(分局)应当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执法公示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在市局网站、市政府法制网上对社会公布;

 

(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对外公布;

 

(三)印制成办事指南等书面材料发放给行政相对人;

 

(四)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等。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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