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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秦淮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人口计生[2006]20号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秦淮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秦淮区人口计生局      秦 淮 区 财 政 局
2006年12月8日

 

秦淮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转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育观念,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目的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是对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因疾病、残疾、死亡和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贫困进行救助,解除其后顾之忧,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二、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组织机构区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主管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区人口和计生局局长兼任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主任。
三、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的原则
1、公正、公开、公平、真实、高效的原则;
2、对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救助的原则;
3、鼓励并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
4、依章严格管理、使用、审核的原则。
四、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1、财政补助;
2、社会各界捐助;
3、其他收入。
五、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发放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秦淮区户籍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1、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造成严重残疾,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低保家庭;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低保家庭;
3、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低保家庭。
六、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发放标准
1、符合本办法中第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符合本办法中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符合本办法中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给予200-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申领计划生育公益金程序
1、符合本办法中第五条规定的家庭,可向所在街道计生办领取并填写《秦淮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经社区(村)调查并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经街道计生办审核后报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2、符合规定的补助对象,需在填报《秦淮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附上独生子女证、南京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家庭)、有关机构出具的伤残或死亡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管理
1、计划生育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社会的资助和监督。
3、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对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违法生育的,必须全额退回各项补助。
5、本补助费在申请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6、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规模暂定为10万元,当年支付的公益金由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在第二年补足。
7、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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