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登记表。
二、受理窗口:环保局2号窗口
三、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情况下,报告书30日(工作日,下同),报告表15日,登记表5日。
四、办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3号)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六、审批条件: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规划要求,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并采取了防治污染和扰民的措施等,环评报告编写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包含内容要求):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6份或登记表3份,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申报表2份;
2、立项批文或立项备案表;
3、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提供可研报告;
4、需公众参与的项目,需提供公众参与材料;
5、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办理程序:
受理申报材料(政务大厅)——现场察看——企业书面征求周围公众意见——编制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批复——验收
九、办理权限:按同级审批原则执行,即在区发改局或区商务局立项的项目、小型不需要立项批文的企业、使用清洁燃料的各类锅炉项目在区环保局审批。市直管企业(晨光厂、法雷奥)内部新、改、扩建设项目、在市政府职能部门立项的、政策严控的项目请到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理由市环保局审批。
市政务大厅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83号,电话:83278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