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根据2010-07-01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50条规定,业主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我工商部门将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秦淮区工商分局注册科 2010-07-01
附件: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