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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考勤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2、因工作原因,需提前回单位交换材料的,应提前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备案,并保持联络通畅。
  3、请假需办理有关手续。
  (1)病假需持医院证明,经中心批准。
  (2)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应事前填写中心统一制作的“请假条”,报中心批准。
  (3)公休假、婚丧假等各类休假,按照事假程序办理手续。
  (4) 因特殊情况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向中心及时说明,并补办手续。
  4、每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累计5次以上,旷工1天以上的,扣除当月津贴,并向所属部门通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0天或旷工累计2天以上的,取消年终考核奖和评先资格。
  5、窗口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上或窗口只有1名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应由所属单位安排人员到窗口临时替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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