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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收费行为,为广大投资者和群众提供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收费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1、中心设立收费处,进驻中心部门所有收费必须全额缴入收费处。
  2、凡在中心办理事项过程中所需交纳的费用,由窗口工作人员开具《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帐单》,服务对象凭此向收费处缴费。
  3、所收费用纳入设立的专户管理。
  4、对于上级直管单位使用票据的,仍向上级部门申领使用。
  5、窗口每日填写《收费明细表》,下班后与收费处核对;中心将每日的《现金解款单》和《收费明细表》收齐、整理,并做好记录。
  6、收费处日终结帐后打印出对帐单,报中心核对,并登记辅助账。
  7、各窗口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帐单》。
  8、财政、物价、监察、审计、中心负责对各进驻窗口单位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
  9、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1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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