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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项目名称

个体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审批方式

即办事项□一般事项联办事项□转报事项□

承诺时限

 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是否发证

审批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审批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人需递交的资料:
   1、申请表、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开业登记费23元/份、换照23元/份、变更13元/份、补照13元/份。

 

备注: 2 楼 11、1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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