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个体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审批方式
即办事项□一般事项√联办事项□转报事项□
承诺时限
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是否发证
是√ 否
审批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审批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人需递交的资料: 1、申请表、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开业登记费23元/份、换照23元/份、变更13元/份、补照13元/份。
备注: 2 楼 11、12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