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区物价局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1、区物价局依法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活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价格监督检查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价格监督检查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有关管辖、授权程序等按照《江苏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实施办法》(苏价检[2000]180号)和《委托办案暂行规定》(苏价检发[2001]14号)执行。 4、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价格检查介绍信。授权检查专用介绍信或者送达价格检查通知书。 价格检查介绍信适用于管辖范围内受理的举报案件、市场检查和其它案件;价格检查通知书适用于专项检查、行业检查等一般程序的案件;授权检查专用介绍信适用于接受委托检查的案件。 5、除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外,获得线索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均应当制作立案呈批表,报请领导批准立案。 6、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全面收集涉案证据,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和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必要时,检查登记表应附检查明细表。 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或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应当交当事人、被询问人或被取证人核对后逐页签字或者盖章;检查登记表还应由当事人签署意见。 当事人拒绝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登记表上注明当事人的意见和不签字或不盖章的原因。当事人是否签字、盖章,不影响对其价格违法行为的审理。 7、价格违法事实确凿井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检查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8、当场处罚的案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登记表,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和法定权利,可以按规定口头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依法当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收缴罚款。 9、检查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检查机构负责案件审理的科室应当对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和取证材料进行审核,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应当退检查人员重新办理。 11、经审核过的案件由负责案件审理的科室在10日内提请案件审理小组或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 案件审理小组或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审议。必要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日。 12、案件审理小组是检查机构集体审议案件的组织。 案件审理委员会是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审议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案件的组织,由局确定组成人员,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其日常工作由检查机构负责。 集体审议案件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或案件审理小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参加审议的人员都应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议结论。 参加集体审议的所有人员,应当对审理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审议情况。 13、集体审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定性是否准确;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九)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14、集体审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议程和案由; (二)检查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意见; (三)审议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检查人员及有关人员询问; (四)审议人员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宣布审议决定。 15、集体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确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责成重新检查; (五)作出的其他决定。 16、初审案件由检查人员报告案情,集体审议后形成初审结论。 经过初审的案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根据初审结论拟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开审理通知书,或对涉嫌价格违法者的警示函,经审核、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17、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责令限期退还。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的期限为7日,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再加责令公告查找的期限7日,上述期限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退还期限届满仍未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退还期限届满,检查人员应当对经营者退还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 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后,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的程序,就复核报告形成集体审议结论,并据此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开审理通知书或警示函。 18、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具体权利、程序和手续。 19、对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可以进行公开审理,允许旁听。 拟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否准许当事人的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20、陈述申辩会和公开审理会由检查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主持,审理人员、书记员、检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陈述申辩。代理人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委托代理书。 公开审理时可以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的人员、消费者代表、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陈述申辩会和公开审理会可以邀请价格执法监督员现场监督。 21、陈述申辩会和公开审理会,首先由主持人宣布案由和会议纪律,核对有关人员身份,宣布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由检查机构当场决定;申请其他人回避的,由主持人当场决定。 检查人员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作简要发言。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当事人有书面陈述材料的,应当提交给主持人和书记员。 主持人、审理人员、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并就有关问题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其他人员经主持人许可后可以发言。 22、陈述申辩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23、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程序和手续。 听证的具体事项,按照《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苏政发[1997]3号)办理。 听证会可以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的人员、消费者代表参加。价格执法监督员可以现场监督。 24、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或听证程序后,由负责案件审理的科室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或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再次进行集体审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采纳;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给予警示。 再审案件由检查人员报告涉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有关情况,经集体审议形成再审结论。 再审结论可以口头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25、经过再审的案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根据再审结论拟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警示函,经审核、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26、处罚决定书等法定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或由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住所,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送达,委托机关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文书和送达回证;也可以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附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可以在报纸等新闻媒体或者当事人的办公、经营等其它场所公告送达。 27、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8、价格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理。 价格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办理。 29、当事人逾期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未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处罚决定应当全部落实,罚没款入库金额与再审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金额必须—致。 3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及时结案: (一)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并且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的; (二)当事人逾期未对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复议决定已全部落实的; (三)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的。 32、检查人员应当在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按照《江苏省价格执法案卷制作暂行规范》(苏价检发[2000]54号)等规定,遵照真实、完整反映执法活动的原则,完成案卷的制作。 33、负责案件审理的科室应当对案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案卷制作要求的,退检查人员重新制作;对符合案卷制作要求的案卷,按规定编目归档,并妥善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