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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区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共南京市秦淮区委文件
                                                  秦委发〔2008〕59号

             中共南京市秦淮区委关于印发《秦淮区区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秦淮区委员会
                                                   2008年11月19日


                                           秦淮区区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和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客观评价和正确使用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以及其他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是指区机关各部门、街道和直属单位中负有经济责任的区管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区管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任职期间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发生调任、晋升、转任、转岗、辞职、免职、退休等事项,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在街道、建设、房产、开发、拆迁等单位任职满两年,在经济、行政执法部门任职满三年,在其他部门任职满五年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任内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对在干部考察中发现问题、群众举报线索清晰和区领导要求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结合其所在单位的特点,确定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任期内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完成情况;
  (六)与财政、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重大经济决策及执行情况;
  (八)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对上述内容审计的基础上,分清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集体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八条  审计的时间范围一般根据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限确定。任职不满两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职超过两年的,重点审计近两年,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往年度。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式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委组织部应于每年年初向区审计局出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书面委托,也可根据干部考核、考察工作需要,随时向区审计局发出审计委托。
  第十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部向审计局出具审计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对象、范围、具体要求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审计局选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三)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并向纪检、组织等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制定审计方案。
  (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已纳入区财政结算中心核算的单位同时抄送区财政结算中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或拖延。对提供虚假资料及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组可以建议纪检、组织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六)审计组应在审计工作开始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审计内容及期间,审计组人员组成、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纪律等。
  (七)在实施审计时,审计、纪检、组织等部门应共同组织召开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会议上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八)审计组完成审计事项后,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之后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区委、区政府,同时抄送纪委、组织部及其他有关部门。
  (九)审计结束后,由审计局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由纪委、组织部会同审计局提出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并提出整改措施。对拒不整改的,由纪委、组织部、审计局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组通过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实物资产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审计时可以召集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也可以通过书面、走访、个别谈话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审计组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可提请纪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协助,以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局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局负责进行。区法院院长和区检察院检察长等干部管理权限与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区审计局进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强化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经济责任意识。
  第十六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问题,需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要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同领导干部任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成立区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区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召开一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计局通报上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有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移交问题的处理情况;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本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研究和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
  第二十条  区基层企事业单位、行政村负有经济责任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主管部门和街道组织实施,审计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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